坚决向酒驾醉驾说“不”!

——致全县广大党员与公职人员的一封信

时间:2021-01-15 14:48来源:长丰县纪委宣传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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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广大党员与公职人员: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挺纪在前,各级各部门狠抓落实,全县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明显好转,但仍有少数党员和公职人员漠视党纪国法,酒驾醉驾事件呈现上升态势。酒驾醉驾,既给个人、家庭、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又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此恶疾不除,法纪难肃,文明难彰,在此我们向全县广大党员与公职人员发出倡议:

一要严于律己,做文明出行的践行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规范驾驶机动车。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从自身做起,坚决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二要善于劝诫,做文明出行的维护者。时常提醒亲朋好友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坚决不搭乘酒驾醉驾及存在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车辆。一旦发现亲朋好友可能存在酒驾醉驾行为,要主动劝阻他们不要酒驾醉驾。

三要乐于宣传,做文明出行的倡导者。牢固树立纪法意识,主动向亲朋好友宣传酒驾醉驾的危害和后果,积极倡导文明出行新风尚,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全县广大党员和公职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时刻把规矩和纪律挺在前面,带头转变作风,带动优良社风民风,一起对酒驾醉驾说“不”!

 

中共长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长丰县监察委员会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酒驾醉驾相关党纪法规

 

何为酒驾醉驾

在我国,“酒驾”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即为“醉驾”。

酒驾醉驾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党员与工作人员醉驾酒驾的相关纪律处分

党纪处分部分:因酒驾被查处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因醉驾被查处的,分以下两种情形: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不予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刑罚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务处分部分:因酒驾被查处的,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因醉驾被查处的,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分以下两种情形: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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